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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住建局印发推广应用预制“三板”实施细则50条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09
信息摘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精神,积极稳…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建筑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1〕2号


各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全过程咨询、监理、检测企业,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南宁市新建建筑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新建建筑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3日


(联系人:李彦蓉,联系电话:5715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印发


南宁市新建建筑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实施细则


前 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西税务局《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以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联合转发自治区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南住建〔2020〕519号)的文件精神,南宁市作为广西四个试点城市之一,应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特编制《南宁市新建建筑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技术文件。


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系“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的基本国策,对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的现代化、工业化、标准化进程及绿色建筑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等。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基本规定1

第三章 预制楼梯板设计4

第四章 预制楼板设计5

第五章 预制墙板设计9

第六章 生产运输12

第七章 施工安装13

第八章 质量验收14

第九章 附 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我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以下简称“三板”)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促进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运维智能化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宁市新外环高速以内区域推广应用“三板”的新建建筑。实施区域内的下列建筑类型,应推广应用“三板”,并将其纳入项目建设要求: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宿舍(公寓)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


(三)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


第三条 单体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的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及其建筑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一般情况下,单体建筑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二)由主楼与裙房组成的建筑体,按一个单体建筑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新建建筑“三板”应用,除应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在新建建筑“三板”设计阶段,应协调好建设、设计、制作、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等各方之间的关系,并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配合。


第六条 “三板”设计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各专业的综合要求;


(二)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三板”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不应低于C30;钢筋宜采用高强钢筋;


(三)连接部位宜设置在结构受力较小的部位,力求连接构造可靠、传力路径直接;


(四)应根据“三板”的连接节点和接缝的构造方式,确定结构的整体计算模型;


(五)其尺寸和形状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模数、标准化、制作、运输、堆放、安装等要求;


(六)与现浇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和构造应遵循“强剪弱弯、强节点弱构件”的设计原则,应具有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等同的承载力、刚度及延性;


(七)应满足运输及施工安装阶段、使用阶段的抗裂和变形要求;


(八)应满足使用阶段的耐久性及防火等要求。


第七条 实施区域内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新建项目,其建设内容涉及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建筑类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将“三板”的应用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出让,上述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第八条 属于实施区域内的新建项目,有特殊要求不适合应用“三板”的,必须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


第九条 “三板”应用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按桂建发〔2020〕8号文第三条对“三板”应用项目参建单位的有关要求,在项目实施相关环节中予以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负责审查施工图的“三板”应用情况。


第十条 应用“三板”的新建项目,可享受的面积奖励、税收优惠、提前预售等扶持政策,按照桂建发〔2020〕8号文第四条要求执行。


满足桂建发〔2020〕8号、南住建〔2020〕519号文件要求应用“三板”的新建项目,采用预制外墙板申请面积扶持政策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三板”应用实施方案、预制外墙板应用面积计算书等材料,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形成专项评审会议纪要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0.000标高以上楼层,采用“三板”的面积比例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预制楼梯板投影面积比例不应低于楼梯梯段板投影面积的80%;


(二)预制楼板投影面积比例不应低于楼板投影面积的70%;


(三)预制非承重内墙板的墙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非承重内墙面积的50%;鼓励使用预制外墙板,优先使用能满足建筑外墙节能要求的预制自保温墙板。


第十二条 “三板”构件面积比例计算方法参照《南宁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面积比例时,不属于第二条所列建筑类型的部分可不计入分母。


第三章 预制楼梯板设计


第十三条 采用预制楼梯板的新建建筑,楼梯应采用标准化设计,预制楼梯板宜按单跑段整体预制,楼梯的几何尺寸、模数应标准化;对于剪刀梯的预制楼梯板,为满足运输和安装要求,可通过设置腰梁将跨度较大的梯板分成两段预制。


第十四条 预制楼梯板板厚不宜小于120mm,其与主体结构支承构件宜采用简支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制楼梯板两端分别按固定铰和滑动铰连接,滑动铰端应预留足够的位移间隙,并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二)结构整体计算分析可不考虑预制楼梯的作用;


(三)梯段板面宜配置通长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底部通长纵向钢筋按计算配置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四)楼梯间处的剪力墙宜设计成开小洞口(洞宽不宜大于1000mm)的闭合剪力墙;


(五)预制楼梯板端部在支承构件上的最小搁置长度应按国家及地方性现行标准执行,且不小于75mm。


第十五条 楼梯间处的剪力墙为临空墙时,与临空墙相邻的楼梯梯段板不宜采用预制楼梯板;计算预制楼梯板应用比例时,该楼梯梯段板的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分母。如果仍采用预制梯段板时,应进行临空墙稳定性验算,并采取设置翼墙等措施保证临空墙的稳定性。


第四章 预制楼板设计


第十六条 下列楼层或部位的楼板不应采用纯预制或叠合板设计:


(一)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


(二)地下室顶板;


(三)结构转换层及其相邻上一层楼板;对于局部转换结构,相应转换范围的楼板不应采用预制板,转换范围以外的楼板可采用预制板,但应采用双向叠合板,其后浇混凝土叠合层的厚度和配筋应适当加强;


(四)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的底盘顶层楼板;


(五)结构加强层楼板(注:结构加强层是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2.1.13条所定义的楼层);


(六)连体结构的连接体楼板以及与其连接的主体结构楼层楼板;


(七)高层建筑结构的屋面板;


(八)设备管井楼板;


(九)与主体结构无法可靠连接的悬挑板(如剪力墙平面外单侧大悬挑的绿化阳台板、生活阳台板、雨棚板、悬挑空调板及悬挑飘窗窗台板等)。


第十七条 下列楼层或部位的楼板不宜采用纯预制或叠合板设计:


(一)体型收进结构的竖向体型突变部位楼板;


(二)框架-核心筒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核心筒内楼板及其核心筒周边的走道楼板;


(三)剪力墙结构的塔式住宅建筑,其细腰部位的楼板;


(四)平面复杂或楼板开大洞后形成薄弱部位的楼板;


(五)多层建筑的屋面板;


(六)上部有绿化覆土的楼板。


上述楼层或部位的楼板采用叠合板设计时,宜按双向板设计,其后浇混凝土叠合层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配筋应加强。


当卫生间楼板、绿化阳台板、上部有绿化覆土的楼板采用叠合板设计时,尚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卫生间部位也可采用自防水的集成卫浴系统);卫生间与绿化阳台的预制楼板宜按整块预制。


第十八条 在计算预制楼板应用比例时,对于第十六条(一)~(八)款所述不应采用预制板的楼层或部位,其投影面积可在分母项扣除;对于第十七条(一)~(四)条所述不宜采用预制板的楼层或部位,也可以在分母项扣除,但扣除面积最多不能超过所在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如果采用预制楼板,则分母分子项均应包括该部分的投影面积;现浇墙、柱、梁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分子分母;宽度不大于300mm的叠合板拼缝投影面积可计入分子分母;局部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装饰构架等楼板,可不计入分母。


第十九条 叠合板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叠合板的预制板厚度不宜小于60mm,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


(二)当叠合板的预制板采用空心板时,板端空腔应封堵;


(三)跨度大于3m的叠合板,宜采用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


(四)跨度大于6m的叠合板,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板;


(五)板厚大于180mm的叠合板,宜采用混凝土空心板。


第二十条 叠合板可根据预制板接缝构造、支座构造、长宽比按单向板或双向板设计,当预制板之间采用分离式接缝时,按单向板设计;对长宽比不大于3的四边支承叠合板,当预制板之间采用整体式接缝或无接缝时,按双向板设计。


第二十一条 叠合板支座处预制板内预留纵向钢筋应锚入支座梁或墙的后浇混凝土中,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板底钢筋为构造配筋时,其钢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d(d为纵筋直径)与100mm的较大值,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


(二)当板底钢筋为计算配筋时,其钢筋锚固长度应满足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三)单向叠合板的板侧支座处,当预制板底端预留的分布钢筋伸入支承梁或墙的后浇混凝土中时,应符合本条(一)款的规定;当板底分布钢筋不伸入支座时,应在紧邻预制板顶面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中设置附加钢筋,附加钢筋在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内及伸入支座内的锚固长度均不应小于15d(d为附加钢筋直径),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附加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预制板内的同向分布钢筋截面面积,其间距不宜大于250mm。


第二十二条 单向叠合板板侧的分离式接缝应配置附加钢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加钢筋应在预制板顶面且垂直板缝设置,其伸入板缝两侧后浇混凝土叠合层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d(d为附加钢筋直径);


(二)附加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预制板内同向钢筋截面面积,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第二十三条 双向叠合板板侧的整体式接缝宜设置在叠合板的次要受力方向且宜避开最大弯矩截面,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后浇带形式接缝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浇带宽度不宜小于200mm,后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C30,采用无收缩混凝土;


2.后浇带两侧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可在后浇带内焊接、搭接连接或弯折锚固;


3.当采用弯折锚固时,叠合板厚度不应小于10d且不小于120mm(d为弯折钢筋最大直径),接缝处预制板侧伸出的纵向受力钢筋应在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内锚固,锚固长度不应小于ℓa,两侧钢筋在接缝处的重叠长度不应小于10d,钢筋弯折角度不应大于300,弯折处沿接缝方向应配置不少于2根通长钢筋,且直径不应小于预制板内的同向钢筋直径。


(二)采用密拼接缝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桁架钢筋预制板,桁架钢筋应沿主要受力方向设置,其距板边不应大于300mm,间距不宜大于600mm;


2.桁架钢筋的弦杆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腹杆钢筋直径不应小于4mm,桁架钢筋弦杆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接缝处叠合板底处的连接纵向钢筋和附加通长构造钢筋的直径、间距及其在板缝两侧的锚固长度由设计确定。


第二十四条 当未设置桁架钢筋时,在下列情形下,叠合板的预制板与后浇叠合层之间应设置抗剪构造钢筋。抗剪钢筋可采用马镫形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400mm,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d,应满足叠合面抗剪设计要求:


(一)单向叠合板跨度大于4.0m时,距支座1/4跨范围内设置;


(二)双向叠合板短向跨度大于4.0m时,距四边支座1/4短跨范围内设置;


(三)悬挑叠合板。


第五章 预制墙板设计


第二十五条 外挂墙板按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挂墙板的形式和尺寸应根据建筑立面造型、主体结构层间位移限值、楼层高度、节点连接形式、温度变化、接缝构造、运输限制条件和现场起吊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外挂墙板的设计高度不应大于建筑的一个层高,墙板厚度应满足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刚度与变形要求,应满足建筑节能、防水、防火、隔声和耐久性等要求;


(三)外挂墙板结构分析可采用线性弹性方法,对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取不小于1.0,连接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取1.0;


(四)外挂混凝土墙板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竖向和水平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最外层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石材或面砖饰面,不应小于15mm;


2.对清水混凝土或涂料饰面,不应小于20mm;


3.对露骨料饰面,应从最凹处混凝土表面计起,且不应小于20mm;


(五)外挂墙板平面外挠度限值为1/200,裂缝宽度允许值为0.2mm,外露预埋件凹入墙板表面的深度不宜小于10mm;


(六)外挂墙板之间的接缝位置宜与建筑立面分格相对应, 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密封构造,宜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接缝跨越防火分区时,接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七)外挂墙板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主体结构变形缝两侧的外挂墙板的构造缝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要求,宜采用柔性连接设计或滑动型连接设计,并采取易于修复的构造措施;


(八)外挂墙板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并应满足抗震、防水、防潮、防火、隔声、防腐蚀和耐久性等要求;


(九)外挂墙板之间的接缝构造应满足防水、防火、隔声和防腐蚀等要求,应同时采用材料和构造防水、防潮、防火、隔声和防腐蚀的方式,接缝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密封材料的变形、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要求,且不应小于15mm。


第二十六条 与主体结构采用内嵌式连接的预制外墙板,须双层双向配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合理;


(二)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三)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四)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五)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使用年限要求;


(六)连接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防潮、防火、隔声和防腐蚀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采用拼装大板、横条板、竖条板的构造形式;


(二)当用于外围护系统需同时满足保温、隔热要求,板厚应满足保温或隔热要求的较大值;


(三)可根据技术条件选择钩头螺栓法、滑动螺栓法、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等安装方式;


(四)外墙室外侧板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外墙室内侧板面应用专用防水界面剂进行封闭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预制内隔墙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隔墙板宽度尺寸宜为1M的整数倍,厚度尺寸宜为分模数M/10的整数倍,分户墙板厚度尺寸不宜小于200mm,内隔墙板厚度不宜小于100mm;


(二)隔墙板应与主体结构构件有可靠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隔墙板及其连接节点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及变形要求;


(三)满足抗震、防水、防潮、防火、隔声、防腐蚀及耐久性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卫生间四周不宜采用预制内墙板,当需采用时,应采用实心预制内墙板,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潮等措施。


第三十条 当外挂墙板、内隔墙板与主体结构构件之间通过预埋件和连接件、预留锚固钢筋等方式连接时,连接部件承载力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外挂墙板、内隔墙板与主体结构构件之间采用钢材连接时,连接部件承载力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生产运输


第三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三板”构件制作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对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三板”构件原材料和配件的质量及性能,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进厂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三板”构件生产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三板”构件等检验进行;“三板”构件的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三板”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检验方法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三板”构件和部品经检查合格后,宜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和部品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板”构件脱模起吊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MPa;除设计有要求外,“三板”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第三十七条 应制定“三板”构件的运输与堆放方案,其内容应包括运输时间、次序、堆放场地、运输线路、固定要求、堆放支垫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有专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三板”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和成品防护,外墙板宜采用立式运输;板、楼梯、内墙板宜采用水平运输,水平运输时各板类构件叠放不宜超过6层。


第七章 施工安装


第三十九条 应用“三板”的项目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的规定;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构件安装及节点施工方案、构件安装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措施等。


第四十条 应用“三板”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三板”构件安装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尚应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宜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进度计划、施工场地布置、“三板”构件运输与存放、安装与连接施工、绿色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质量验收、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三板”施工宜采用工具化、标准化的工装系统,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对施工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行信息化模拟。


第四十二条 “三板”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构件试安装,并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三板”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质量验收


第四十四条 “三板”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质量验收。


第四十五条 “三板”的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中其他分项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三板”施工用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均应按检验批进行进场验收;首批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应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等参建单位进行首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四十七条 混凝土“三板”构件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


(二)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钢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三)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四)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五)“三板”构件接缝处防水、防火等构造做法;


(六)保温及其节点施工;


(七)其他隐蔽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三板”推广应用的各个环节工作,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等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确保推广应用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按本细则应采用“三板”的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设计、“三板”部品部件的生产和施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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